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科学规范草原围栏建设的通知

  多年来,在国家全力支持下,我省通过实施退牧还草、退化草原生态修复治理等草原生态保护工程建设项目,累计建成草原围栏1.3亿亩。草原围栏在促进草原生态自然恢复、实现草原精细化管理、提高牲畜放牧效率等方面发挥了无法替代的及其重要的作用。但是,在草原围栏建设和使用中也出现了规划不科学、建设不合理、管理不规范等问题,一些地方的草原围栏甚至阻碍了野生动物的迁徙,某些特定的程度影响了草原ECO的完整性。为进一步科学规范草原围栏建设,更好地发挥其在草原管理和生态修复中的非消极作用,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下发了《关于进一步科学规范草原围栏建设的通知》(办草字〔2021〕7号),就草原围栏优化调整、科学布局、强化管理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。现就贯彻落实《通知》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(一)科学评估已建草原围栏。各地要抽调专门技术力量,以县为单位组织对辖区内已建草原围栏进行摸底调查,全面摸清已建草原围栏面积、分布、年限等现状,填写“草原围栏状况调查统计表”(见附件),编制草原围栏建设“一张图”。要组织并且开展草原围栏最适使用年数的限制研究,确定合理的草原围栏使用年数的限制,对已超越使用年数的限制的按固定资产管理程序进行核销。要组织对草原围栏建设情况做全面评估,科学评价草原围栏建设效益,研究提出符合本地实际的草原围栏调整优化方案。草原围栏调查统计表、一张图,经市州林草部门汇总审核后,于2021年6月底前报省林草局备案。(二)适度调整已建草原围栏。各地要最大限度地考虑本地农牧业生产实际,积极引导农牧民通过联户、合作社等方式,开展联合放牧合作经营,适度降低已建草原围栏密度。对影响野生动物迁徙的草原围栏,要重新调整留出必要的迁徙通道。自然保护区核心区、青藏高原野生动物密集区的草原围栏可以适当移除。对丧失功能的草原围栏要及时作出调整拆除。对祁连山国家公园范围内的草原围栏,要根据野生动物生存繁衍与扩散的生物学特征与生态需求,引导牧民拆除或改造。

  二、科学规划新建草原围栏(一)合理地布局新建草原围栏。各地要依据当地草原生态保护实际,因地制宜,结合草原类型特征和功能需要,充分尊重农牧民意愿,科学划定草原围栏建设区域。特别是目前实施的退牧还草、退化草原生态修复等工程建设项目,要最大限度地考虑草原ECO的完整性,整体规划草原围栏建设,在野生动物迁徙的路线上要科学预留出野生动物迁徙通道,在野生动物活动频繁的草原不宜建设围栏设施。在自然保护地和国家公园的核心保护区内禁止新建草原围栏。(二)科学开展草原围栏建设。要按照草原管理和放牧利用的需要,合理设计草原围栏建设单元,保证围栏建设质量,防止区域重叠、面积大小不合理、材料和质量不达标、重复建设、碎片化等问题。要围绕“降低草原围栏立柱高度、扩大围栏网片孔径、减少刺丝使用”等方面,组织并且开展草原网围栏和刺丝围栏建设技术标准的调研、修订等研究工作,提出意见建议,为下一步修订草原围栏建设标准打好基础。要最好能够降低使用刺丝,减轻草原围栏建设对野生动物栖息繁殖的直接影响。要合理规划利用草原上的天然屏障,最好能够降低草原围栏的实际建设规模。(三)积极开展新型围栏试点。要结合实施退牧还草工程及其他草原生态保护项目,开展探索试验,尝试利用卫星遥感、地理信息系统和全球定位系统等电子标记方法建设虚拟围栏,着力解决草场定位、边界标注、面积统计中的问题。在条件成熟的地区,可以在开展划区轮牧中探索使用电子围栏,减少建设传统草原围栏。三、强化草原围栏后续管理(一)落实草原围栏管理责任。各地要将草原围栏的规划、建设、使用、管护、核减等事项责任落到实处,按照“谁审批、谁监管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逐级落实责任主体,明晰监管职责,做到任务到岗、责任到人、管理到位。对国家生态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的草原围栏,要依据工程项目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固定资产登记造册管理,避免国有资产流失。(二)强化草原围栏监管手段。各地要将草原围栏监管纳入草原管理的范围,制定保护管理制度和措施,采取定期不定期巡视、无人机巡查等手段,强化监督检查,有效制止围栏建设和使用中不合规行为。要联合公安部门严厉查处恶意破坏草原围栏的行为,切实保护草原生态保护建设成果。

  (三)加强草原围栏科技支撑。各地要强化草原围栏优化改进、合理规划利用的科技支撑,研发对野生动物友好的新型草原围栏,加大对围栏新技术、新方法的推广和培训力度。要组织力量开展适度规模化经营的大区放牧模式研究,为草原围栏建设和使用提供新思路、新方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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