宜宾“天价护栏”工作的本相:国企敲诈勒索仍是施工方虚报价格?

  榜首,从法令视点来看,施工方虚报价格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呢?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则,“以暴力、要挟或许其他办法强行讨取公私资产的,为敲诈勒索罪。”在本案中,施工方尽管没用暴力或许要挟的手法,可是使用车主对护栏价格不了解的状况,以及对公权力的害怕心思,向其虚报价格,实际上也是一种“其他办法”,其意图是为了强行讨取车主的资产。因而,施工方的行为现已涉嫌敲诈勒索罪。

  其次,从品德视点来看,施工方虚报价格的行为是不是满意职业品德和社会公德呢?明显不符合。作为国企部属承当公共工程建造的单位,施工方应当恪守职业品德和标准,在与别人发生胶葛时应当依法依规处理,并尊重别人的合法权益。而施工方却使用自己的优势位置和信息不对称,在没有一点依据支撑的状况下,向车主虚报价格,不只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准则,也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。这样的行为是不品德的,也是不可取的。

  最终,从社会视点来看,施工方虚报价格的行为是否会形成社会的负面影响呢?肯定会。这样的行为不只侵犯了车主的合法权益,也损害了政府和大众之间的信赖联系。假如这样的工作频频发生,大众就会对政府和施工方发生置疑和不满,以为他们是一伙的,是在敲诈勒索老百姓。这样就会影响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,也会损坏社会的调和安稳。

  可见,咱们咱们可以看出,宜宾“天价护栏”工作背面的本相并非国企敲诈勒索,而是部属施工方虚报价格。这样的行为不只涉嫌违法犯罪,也违反了品德标准和社会良知。咱们咱们都期望国企和施工方可以认真反思自己的职责和问题,加强监管和揭露通明,确保大众的合法权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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